港人車禍致他人死亡並“逃逸” 律師斡旋獲家屬諒解後輕判
羅天亮
2018年5月某日晚,香港人A君在珠海駕駛私家車沿一主幹道行駛至某路口時,由於沒有注意到路面菱形減速標線,通過斑馬線時沒有提前刹車並撞倒一名男子。事發後,A君下車查看現場情況後,求助過路行人幫其撥打急救電話以及交警電話,並在事故現場範圍附近等待。傷者被送往醫院搶救,但因顱腦損傷于次日淩晨不治身亡。
交警部門鑒定事故發生時A君車速達到78km/h,據此認定A君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斑馬線時沒有停車讓行,且駕車時對應當發現的危險情況但沒有及時發現,是導致此事故的根本過錯,A君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雖然A君在事發後沒有逃離現場,但警方一開始認為,A君既沒有留在車上也沒有親自報警,是現場的路人報警,因此A君若涉嫌交通肇事罪。更為嚴重的是,如果認為A君肇事後逃離現場,則A君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認為A君逃離現場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則A君更可能面臨最高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事發次日A君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後被逮捕羈押。檢察院隨後亦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A君被刑事拘留後隨即找到跨境法律服務專業智匯,委託其成員羅天亮律師為辯護律師。羅律師經過與A君會見、向公安機關瞭解案情後,發現本案事實並不存在多大爭議。雖然刑責難免,但可爭取輕判。經A君許可後,羅律師確定了在本案中做罪輕辯護,為A君爭取最低幅度的刑罰。
從接受委託開始,羅律師即帶領團隊到珠海處理該起事故相關事務,並前往看守所與A君會見。通過向A君講解有關法律及程序,並告知A君在訊問時務必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事故細節,尤其是要告知案發後自己確有報警等候等有利情況。在此提示下,A君在隨後的訊問中更詳細地供述自己事發後曾嘗試撥打報警電話,只是因手機網路問題無法撥通,才求助過路行人説明撥打報警電話,並且在原地等候交警、救護車到達現場。在辦案過程中,羅律師同時安撫被害人家屬並展開賠償方案的協商工作;同時亦代表A君協助被害人家屬申請保險索賠,以便被害人家屬能夠早日通過A君事故責任保險獲得賠償。在羅律師及其團隊與被害人家屬的溝通、協調下,A君家屬與被害人家屬就賠償方案與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害人家屬諒解了A君並向A君出具了《諒解書》。
在法庭審理階段,羅律師發表了罪輕辯護觀點,請求法庭對A君從輕判處,主要辯護要點有二:一是A君在肇事後求助路人報警並留在原地等候,不僅不構成逃逸,更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二是A君在事故發生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獲得了諒解,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最終法院採納了羅律師以上辯護觀點,認定了A君構成自首並有悔罪情節,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判決日期在A君被拘留後4個月,根據內地刑法規定,判決前被羈押的可折抵刑期,因此A君在判決後實際面臨的只是2個月左右的監禁刑。
首先,在內地,刑法不僅處罰故意犯罪,還會處罰法律規定了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本罪即是典型的過失犯罪。
其次,若在內地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存在傷亡,務必停車報警或撥打急救電話並留在原地等候,切勿存僥倖心理逃逸或遺棄傷者。因為普通的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法定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存在逃逸情節的,法定刑期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為逃逸,傷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法定刑期則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後,如因交通肇事而被刑事拘留,最好第一時間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不僅能與公檢法等辦案機關溝通,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而且通過律師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溝通,安撫情緒並協商賠償事宜,才能妥善處理事故並得到諒解,最終使當事人面臨的刑罰幅度最低化,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過失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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